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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章 - 签名是否意味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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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 19: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理 阿联酋《民事诉讼法》第 215 条和第 217 条规定,如果签署人无权约束其所代表的人签署私人授权书,则该人无权签订仲裁协议。仲裁合同。 但是,如果当事人未经授权签署了仲裁协议,并且该签署方代表的委托人后来接受了该签名或代表采取的行动,即使是在较晚的日期,该签名也应有效合同即视为有效。 案件事实 由于其中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合同并清偿财务责任,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请求指定仲裁员来解决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由于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双方应通过由三名仲裁员进行的仲裁程序解决任何争议,申请人遂自行指定仲裁员,并要求另一方指定仲裁员。然而,另一方未能/拒绝回应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因此,原告向法院请求任命其余仲裁员。


一审法院据此指定第二名仲 丹麦手机号码列表 裁员与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一起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目前本案的被申请人不同意法院的判决,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在此阶段,被告向最高法院申请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上诉理由、异议观点 异议人认为,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签署合同的人没有得到其正式授权签署该合同并同意仲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未向其代表人明确授权接受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但被申请人事后承认合伙协议的存在并接受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即视为接受该仲裁条款。内容。



因此,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已默示接受合伙协议及其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条款。 为了得出这一结论,法院依据的是被申请人在签署合伙协议之后、立案之前发送的一封信函。在这封信中,被诉人称:“您(申诉人)与ABC代表我们签订的合同……”。法院以其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得出结论,被申请人发送的信件中使用此类语言明确表明被申请人接受合伙协议、其有效性及其全部内容。 此外,最高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也考虑到了被告所犯的错误。被申请人在之前提交的一份材料中声称,该问题在未遵循合伙协议中所载仲裁条件的情况下过早提交仲裁。法院认真考虑了被诉人提出的这一意见,以巩固其判决,即被诉人事实上已接受合伙协议,因此同意受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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